机械CE认证机构所有机械必须附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说明书:
1. 除出厂编号外,重复在机械上标记的信息,并同时提供为便于维修而附加的适当信息(例如进口商地址,修理者地址等);
2. 1.1.2(c)含义内的机械的预定使用范围;
3. 操作者可能占据的工作位置;
4. 安全说明;
5. 交付使用;
6. 使用;
7. 搬运,给出机械质量及其需要经常单独运输的零部件质量;
8. 装配、拆卸;
9. 调整;
10. 维修(维护和修理)
11. 必要时,有培训说明;
12. 必要时,有与机械配套工具的基本特性。
必要时,说明书中还应提醒注意机械不宜使用的场合。
机械CE认证机构说明书必须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以欧洲共同体内的一种语言来编写;交付使用时,所有机械必须附一份由原文说明书翻译为机械使用国一种语言的说明书及该份原文说明书,说明书的翻译工作应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 定的授权代理进行,或由引入机械至所述语言区的人完成;作为例外,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的授权代理聘请的专业人员使用的维修说明书,可以降低要求,只用一 种诙人员了解的欧洲共同体语言编写机械CE认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