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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是法文词欧共体“Communauté Européenne"的缩写,使用“CEMark”的产品意味着该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根据建筑产品官方指令(CPD)——M135——‘Glass inBuilding’的规定(由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合会发布),用于建筑物上的玻璃制品必需满足统一的欧洲技术标准,统一的标准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TC129负责组织编制,即由欧洲平板玻璃协会(GEPVP)负责,GEPVP是CENTC129的秘书处,秘书处受IBN(Belgium NationalStandards body)领导。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出版9个月后可以开始使用CEMark,然后再有12个月的过渡期,技术法规发布21个月后强制使用CE Mark。如果制造商错误使用CE标志或错误的声称其产品的符合性及产品特性,他将可能受到罚款、坐牢、产品召回和更换产品等惩罚。第一批技术法规已于2004年10月发布,最后一批技术法规出版于2005年5月。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到了第一批产品开始强制实施CE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标志的阶段,CE标志的强制实施将对我们国家的玻璃制造和加工业的出口产生一定的影响。
1.CE标志的历史背景
在1985年以前,欧共体各成员国都有各自的产品制造技术标准和一致性控制要求。从1985年开始,欧盟官方发布指令,对每一产品种类规定了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统一的一致性评价程序,被称为“新方法”(theNew Approach)。“新方法”由欧共体成员国制定,“新方法”的出现体现了技术协调途径的创新。官方发布的指令规定了商品准人市场的基本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负责制定满足官方指令基本要求的相应技术文件和标准,遵照这些技术文件和标准可以判断产品是否和基本要求相一致。
1988年12月21日,欧共体委员会发布的指令——建筑物产品(89/106/EEC),是各成员国关于建筑物产品的法律性文件。也就是如今通常所说的建筑物产品官方指令(CPD)。CPD 致力于消除贸易的技术壁垒,为更多的制造商提供更多的进入市场机会,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致力于为建筑工业领域建立一致性体系的总体规则。
遵照M135,作为建筑物或市政工程的永久组成部分的建筑产品,应满足以下6种基本要求:a.力学特性和稳定性,b.防火安全性,c.卫生、健康和环保,d.使用安全性,e.隔声性,f.节能和热保持。其中力学特性和稳定性及卫生、健康和环保两项基本要求对玻璃来说不适用,对玻璃主要是其余4项基本要求,这4项基本要求涉及到10多项产品特性。